|
|
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
|
发布时间:2019.05.29 来源: 浏览次数: |
1)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《劳动合同》或《劳务合同》。如未执行发生争议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,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。
2)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,如违反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。
3) 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,对违反规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,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。
|
下一条:什么是劳务派遣上一条: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|
|
|
|
|
青岛华夏星辰劳务有限公司(www.sdyzfdq.com) 咨询热线(TEL):18663311000 传真(FAX):0532-88706676 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与滨海大道交汇处海信创智谷3A502
|
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- 2021 青岛华夏星辰劳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. 您是第32041位访问者!
本站部分文字及图片来自于网络,如侵犯到您的权益,请及时通知我们,我们会马上删除!
|
|
|